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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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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工商处字(2020

18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黄青叶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黄青叶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1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7 9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 工商处字  2020 18

 

当事人:  黄青叶                                             

 2020年6月12日兰考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移交我局。2020年6月15日,根据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兰烟移工市监[2020]第35号的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黄青叶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兰考县振兴路南段西侧 ,有门面房两间,每个门头上方都要一块招牌,分别写有“双沟珍宝坊、钰茜超市、钰茜副食百货”和“晨光文具、钰茜超市”,两间屋内营业面积大约有60平方米,屋内货架及地上堆放有各种各样的文具及副食商品,东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经营者为黄青叶。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经营场所距离学校大门不足50米,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收缴并注销,取消其经营烟草制品资格。但当事人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仍然从其他渠道购进烟草制品准备进行销售。2020年6月10日,兰考县烟草专卖局与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城区烟草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经营有烟草制品,其准备销售的烟草制品被兰考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2020年6月12日兰考县烟草专卖局将此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草制品共有二十个品种,购进的品种、数量、价格是1)利群(楼外楼)购进3条,每条进价200元,计款600元;(2)钻石(荷花)购进2条,每条进价320元,计款640元;(3)中华(软)购进1条,每条进价583元;(4)中华(硬)购进1条,每条进价380元;(5)黄鹤楼(软蓝)购进2条,每条进价164元,计款328元;(6)黄金叶(喜满堂)购进2条,每条进价88元,计款176元;(7)芙蓉王(硬)购进2条,每条进价218元,计款436元;(8)玉溪(软)购进1条,每条进价201.4元;(9)玉溪(软阿诗玛)购进1条,每条进价175元;(10)云烟(细支云龙)购进1条,每条进价129元;(11)黄金叶(大M)购进1条,每条进价201元;(12)苏烟(五星红杉树)购进1条,每条进价188元;(13)黄金叶(百年浓香)购进1条,进价275元;(14)云烟(软珍品)购进1条,进价206元;(15)黄金叶(乐途)购进1条,每条进价120元;(16)黄金叶(硬黄金)购进1条,每条进价98元;(17)双喜(软经典)购进1条,每条进价88元;(18)黄金叶(小目标)购进1条,每条进价114元;(19)黄金叶(爱尚)购进1条,每条进价139元,(19)黄金叶(硬帝豪)购进1条,每条进价93元。以上20个品种的卷烟购货共用款5170.4元,截止当事人经营的卷烟被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0年6月12日移交我局调查处理,当事人准备销售的卷烟尚未售出,亦未获得利润。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及其他有效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兰烟移市监[2020]第35号)、移送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涉嫌无证销售卷烟制品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的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场所外景、内景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涉嫌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

证据(六):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当事人许可证详细信息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注销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0年7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兰市监工商听告字(202005号文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第一百法律规定:“违法经营总额 1 万元以下的,属情节较轻,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罚款1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如数缴至兰考县建设银行(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帐号:41001558510050002049);或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部(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帐号:27259270316012)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考县中原路支行(户名:兰考县财政局国库科,帐号:1009486479001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考县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考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7  月  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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