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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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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现行的集中复议制度,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本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二、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市直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在我县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我县政府管辖。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县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按照新《行政复议法》规定,及时调整文书内容,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情形的,要依法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情形的,要依法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处理。

四、全县各部门要加强新《行政复议法》学习宣传工作,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的社会知晓度,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建设。

五、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0371)

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兰考县黄河路北段机关大院

22752266

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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