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考县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
受益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2017〕5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兰考县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7日
兰考县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
实 施 办 法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和促进全县住房公积金事业及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有关要求,就进一步扩大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积金管理
(一)缴存范围。全县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按照《条例》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分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三)缴存标准。严格执行缴存“控高保低”政策。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需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参照《条例》有关规定,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加强监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全面公开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信息披露工作,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依法、科学、民主进行决策,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五)规范执法。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充实公积金执法队伍;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和少缴、欠缴等行为,按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规范资金使用,发挥住房保障功能
(一)强化住房保障。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全面进行梳理,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增强住房消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工作流动性较大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随时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自主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
(三)完善风险防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后,确需采取公证、担保等资产保全措施的,发生的公证、担保费用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不得增加贷款职工负担。
三、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公积金管理运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县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总工会等部门配合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扩大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部署和落实全县扩面工作的计划编制、组织协调等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财政部门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监督机制,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以下分别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人行兰考县支行负责系统接入的沟通和业务指导,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劳动合同》文本,加强规范引导,其中:在“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投诉、举报,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县审计部门在年度及其他审计中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审计内容之一,对未按规定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法处理或移送处理。县工会组织要把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职代会专题议案,并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依法维护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工商、税务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工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和税收征管检查时,需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企业依法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重要参考依据。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加快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和服务网点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企业信息时,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建、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和助力住房公积金建章建制。
(四)加强舆论引导。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单位和职工缴存意识,着力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建立健全欠缴、不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点名曝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