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考县重大项目招投标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兰政文〔2017〕6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兰考县重大项目招投标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4日
兰考县重大项目招投标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行为,理顺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秩序,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重大项目定义 招标金额在一亿元以上(含一亿元)的工程(单一标段)为重大项目。
第二条 重大项目考察 组建大型企业考察暨重大项目推介团,由县级领导、业主单位、财政、监察、审计、公共资源交易、城投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对有实力、有意向来兰考投资建设的央企进行考察。
第三条 重大项目组织领导 成立重大项目招投标委员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业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投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其职责是:统一对拟招标重大项目进行分析研判,统一拟定评审节点、招标节点和招标公告,确保价格公正,招标标准公正。
第四条 重大项目推介 拟招标项目确定后,由业主单位会同城投公司,以业主名义通过县政府办机要科向已考察的企业发出项目情况介绍,吸引企业积极参加投标。
第五条 重大项目开标评标 由业主单位代表采用委托制进行,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代表业主履行职责。
第六条 重大项目后续管理 开标完成后,由业主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后续的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