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2015〕25号
兰考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兰考县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目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21号)和中央编办、省编办关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融合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现将《兰考县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主要内容。县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职权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实施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图。县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内容详见兰考县人民政府网站、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及各部门相关网站。
二、严格执行政府权责清单。县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的权力事项,切实做到“政府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严格按照行使权力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
三、加强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县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县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县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的调整,由权力行使单位提出,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四、认真履行好政府各部门责任义务。县政府各部门要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对于已公布的权责清单,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好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县编办、监察局、督查局、县政府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等要建立有效督查监管机制,确保权责清单制度落地见效。
附件:兰考县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目录
2015年10月22日
附 件
兰考县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目录
三、县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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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2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3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或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违规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考生出现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裁判员行贿受贿,执法不公;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体育竞赛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昕劝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教学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 |
行政检查 |
41 |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
其他职权 |
42 |
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
其他职权 |
43 |
国家二级、三级裁判员审批 |
其他职权 |
44 |
国家二级、三级教练员审批 |
其他职权 |
45 |
国家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 |
其他职权 |
46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其他职权 |
47 |
校车许可 |
其他职权 |